在电影海报中,编剧署名怎么就越来越难了呢(2)

来源:电影艺术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1-10-14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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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但随着电影艺术的逐渐演变,国内市场逐渐形成了“导演中心制”的产业模式,知名导演拥有超乎明星演员的个人号召力,而随着电影商业化发展,电影宣

但随着电影艺术的逐渐演变,国内市场逐渐形成了“导演中心制”的产业模式,知名导演拥有超乎明星演员的个人号召力,而随着电影商业化发展,电影宣传也越发重要,海报中大大的导演名既是导演话语权强化的体现,也是海报为突出宣传点的取舍。一个很好的例子是2010年的武侠电影《剑雨》,导演和编剧都是苏照彬,吴宇森则是监制,但在该片的电影海报中却打着大大的“吴宇森作品”名号,显然是奔着后者的知名度来的。而在上述例子中,严歌苓、刘慈欣、王朔等人能在海报中占据重要位置,显然也这几位作家的知名度有关。

宣传物料是“谁有名就宣传谁”,那么,编剧们难道没有办法了吗?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和汪海林等人在微博上提到《著作权法》对编剧署名权的保护又是怎么一回事呢?

海报等宣传物料署名,究竟在不在著作权法所指范围?

正如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和汪海林等人在微博上提到的那样,2010年版的《著作权法》和2021年6月生效的《著作权法》都明确了编剧所享有的署名权。2021年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“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,但编剧、导演、摄影、作词、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,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。”

但这件事情说起来却没那么简单。至少有个问题是,《著作权法》所保护的编剧署名权究竟包括哪些范围——是影视剧本身,还是包括微博、海报、宣传画在内的所有影视剧相关物料?

在CCTV6的报道中,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就认为:“署名是编剧应有的权利,不给编剧这个署名,就是侵犯编剧署名权的行为。编剧完全可以以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为依据,来行使他的署名权的。”

这一点来说,2019年终审的《芈月传》编剧纠纷案件结果,对编剧争取海报必须署名的诉求是不利的。当时原作者蒋胜男认为,被告方在《芈月传》官方海报、片花上未载明“根据蒋胜男《芈月传》同名小说改编”字样,属于蓄意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,但随后法院均驳回了蒋胜男的上诉和再审申请。

特别是对海报片花等物料署名问题,该案的民事裁定书中这样写道:

来源:芈月传官微

在《芈月传》案件中,裁定书认为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,海报和片花是为宣传而制作,既不是作品本身、其功能目的也不是表明作者身份,《芈月传》影视公司在正片片头和部分海报中已载明了编剧身份,足以保障作者署名权,而在部分海报中未标注并未侵害作者的署名权。

也就是说,在正片片头等有署名的前提下,海报等宣传物料究竟是否属于“必须署名”的载体,目前应该说还是有一些争议的。

编剧行业的“合力自争”同样重要

客观来说,编剧享有影视作品署名权,但在“所有海报”中都固定要加上编剧署名是比较难实现的,因为宣传物料的功能性和多元性,包括导演、演员在内的演职员其实都不能保证能够在所有宣传物料上署名;但在包括海报在内的、尽可能的范围内重视编剧包括署名曝光和待遇提升等权益,则是行业应有的态度。

而且这不只是法律范围内的事情。就像海报这件事,加上编剧的名字那么难吗?为什么《永不消逝的电波》老版海报有编剧名字,修复重映版的海报还要删去?

文章一开始提到,在国内的影视市场里,编剧一向是相对而言的“弱势群体”——明明是影视作品故事的生产者,观众们遇到烂片烂剧往往就去吐槽编剧瞎编,但编剧在行业中的声量却日渐落于导演、演员之后。除了少量早已成名的作家编剧之外,有大量普通的编剧从业者都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收入。

这体现的是目前行业中一种不好的思维惯势——对编剧这一职业的不重视,对编剧在影视作品中的价值不重视。诚然,影视特别是电影是综合性的视听艺术,导演把关将各方要素集中为作品,但编剧们也仍然是一个好故事形成的中心人物,总不至于连一张大海报上小小的名字都不配拥有吧?

而这种思维惯势的改变,也需要编剧们自己去努力争取自身的权益。产业中的地位一方面是靠实际产出的价值,另一方面其实也少不了编剧从业者们的争取,就像北美市场中编剧的待遇水平不错,但那是经过行业协会的多次罢工与制片公司斗争得来的,美国编剧协会(WGA)在1960年组织的罢工讨回了电视平台上的附加效益,2007年的编剧大罢工则是针对新媒体领域的利润分成。

文章来源:《电影艺术》 网址: http://www.dyyszzs.cn/zonghexinwen/2021/1014/1270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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